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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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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使 用 申 告 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5
  • 資料點閱次數:25167

如 何 使 用 申 告 鈴 一、設置目的: 本署為了便利人民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特裝設有電鈴,名為「申告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 二、申告鈴裝置之處所: 申告鈴裝置於本署面向高雄市市中一路一七一號大門右側,標明為「申告鈴」,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導使用。 三、按鈴申告後之程序: 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一經按鈴,值勤法警就會引導您入庭靜候訊問,由值日檢察官率同書記官開庭訊問,依法制作筆錄。在未制作筆錄前,請勿擅行離去。 四、申告時間: 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急迫情形,不在此限。 五、告發人之保密: 告發人對於申告事項不願暴露姓名而請求保密,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者,得予保密,但告發人如有挾嫌誣告之情事,查明後得依法辦理。 六、申告應行注意事項: 告訴人、告發人或自首人來本署為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告訴、告發時,請先查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以利日後檢察官傳喚應訊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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