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領取刑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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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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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領 取 刑 事 保 證 金 一、領取刑事保證金之方式: (一)劃撥匯款發還。 (二)本人親自領取。 (三)委託他人代領。 二、劃撥匯款發還: 同意撥匯者,請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連同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原繳款收據)、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方式寄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出納室。 三、凡親自領取或委託他人代領者,請於收到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十日後,持證件及下列相關資料逕向本署單一窗口辦理洽領,經出納人員核對證件及相關資料無誤後,發予憑證,持憑證至臺灣銀行高雄分行領取保證金。 四、由保證人親自洽領者,應攜帶下列證件: (一)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二)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正本(原繳款收據)。 (三)保證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五、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出示下列證件: (一)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二)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正本(原繳款收據)、若無收據不得代領。 (三)委任人及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四)經公(認)證之委託書(但有下述二之情形者,委託書得免經公(認)證)。 1、委託書須經公(認)證之情形如下: (1)代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2)若委任人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A.在國外者,要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B.在大陸地區者,要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C.在香港或澳門者,要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委託書得免經公(認)證之情形如下: 代領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且代理人為具保人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者(如父親或已成年之兒女),但應提出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其他 可以證明是其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關係之文件,以供審核。 六、具領保證金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本署服務中心查詢-電話(○七)二一六一四六七。
備註:委託他人代領者,台灣銀行以受款人為保證人之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