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具保責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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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辦 理 具 保 責 付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前開證書亦可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免費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左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本署設有專用電話)
(三)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室或服務中心隨時指導其填寫或代為填寫。
三、具保之方式:
(一)人保:
由本署轄區內殷實之人(有正當職業)出具保證書,保證書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
填寫保證書。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二)現金保:
由被告及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請向本署一樓單一窗口出納人員辦理,上班時間內由台灣銀行派駐本署之收費人員收受繳納之保證金,下班時間由本署指定人員代為收受,於次日解繳國庫。
四、責付之方法:
(一)受責付人係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
(二)受責付人應繳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五、具保人辦妥保證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立即將被告釋放。
六、被告經承檢察官准予具保或責付後,如於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覓妥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應由值日檢察官負責審查並辦理釋放手續。
七、辦理具保、責付及查保、對保等手續,均不收任何費用。
八、處理期限: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