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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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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公訴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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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規定,法院應於審判期日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檢察官於法庭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61、286條陳述起訴要旨,並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提出證據,以供法院審酌裁判,並請法院依法論處被告應負之刑責。對於法院違法或不當之判決,檢察官應上訴,對於確定之違法判決,則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尋求救濟,以監督法院裁判,防止誤判,以保障人權。
  本署為落實檢察官全程蒞庭執行公訴,及建立公平審判的基礎,並符合社會各界殷切的期盼,已自92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檢察官專責到庭實行公訴,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藉由檢察官在法庭上詰問證人及詢問被告,積極提出證據,以反駁被告不實辯解及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實之陳述,再輔以提出論告書,協助法院發現真實,確實建立公平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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