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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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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重要刑事政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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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重要刑事政策

貫徹重要刑事政策

為提升檢察官打擊犯罪,及伸張國家公權力之功能,本署依犯罪之特質及實際需要,採專組辦案方式,設置檢肅黑金,懲治毒品,重大犯罪案,民生犯罪,婦幼保護,國土及環保,智財及電腦犯罪等專項組,對所涉之案,從速偵查,依法追訴,並積極貫徹現行重大刑事政策: 
(一)肅檢貪污 端正政風,建立廉能政府,乃全民之期盼,本署依據“檢察機關執行肅貪行動方案實施要點” ,結合檢察,調查,廉政,政風等單位,成立“肅貪執行小組”,嚴密查察重大工程,巨額採購,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銀行,證券管理,監理,稅務,關務,警察,司法,建管,地政,環保等人員有無官商勾結,利益輸送或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相關利益等貪污行為,依法偵辦;每季由檢察長定期邀集檢,調,政風及廉政等單位,執行檢肅小組會議,每次均邀集所轄地區不同之有關機關派遣成員報告,向小組成員簡報該機關內之工作特性,可能易生貪污缺點弊端之流程及防弊查核重點,強化查獲貪污弊病之初步功能。並由專責檢察官就法院判決無罪貪污案件之判決理由詳細分析,針對目標偵查策略及作為替代改進,以增加貪污案件之定罪。以發揮團隊打擊貪污之強大效能。(二)除暴掃黑 為維護治安,澈底掃除犯罪組織,本署成立司法警察機關成立「掃黑工作執行小組」,針對區域介入公共工程,暴力非法討債,介入校園吸收學生實施犯罪等各類危害社會治安之幫派或犯罪組織加強偵辦,列管,追踪,又透過掃黑情資之蒐集,排除掃黑案件之檢舉,依並「檢舉組織犯罪給與獎金辦法」之規定料,積極掃黑除暴。

(三)拒毒,反毒 毒煙危害健康國民甚鉅,本署依據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強化吸收毒專組檢察官專業知識及辦案能力,應對:(1)防毒監控:阻絕境外、強化檢驗    ,管控先驅化學品,避免非法使用;(2)拒毒預防:零毒品入校園(3) 緝毒掃蕩:反毒零死角“拔根斷源” 緝毒斷絕毒品供給;(4) 戒毒處遇:多元、具實證且連續之處遇服務“遠離毒害” 戒毒減少少量毒品人口之政策。其具體作為一種與衛生單位強化監管藥品管理機制,以防杜流為非法使用,並彙整各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機關之毒販毒和販毒者的相關資料,建立毒品資料庫,強化海洛因,安非他命,愷他命等主要毒品之中,小盤查緝,以阻絕毒品供給;另與司法內部教育單位,校方建立校園毒品通報機制,可以通過司法機關掃除校園販毒事件,阻止毒品氾濫,在戒毒工作上,強化醫療機構藥癮治療效能,替代治療個案持續戒治動機,藥癮者社會復歸機制,邁向“健康台灣〜無毒家園”之目標。
(四)偵辦侵害智慧財產及電腦網路犯罪
        
為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並有效防制電腦網路犯罪,本署指定熟稔相關法令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多人組成智財及電腦犯罪專組,由檢察官指揮保智大隊等司法警察機關主動查抄於各種通路販賣仿冒商品之業者,再追查其上手及共犯,俾確實阻止止仿冒歪風,以維護國家形象;另並結合警,調,電信,資訊等相關單位共同查緝與電腦網路相關之經濟詐欺,仿冒及以電子儀器侵害隱私權等新興犯罪,以維護網路秩序及社會治安。
(五)保護婦幼安全及防制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家庭暴力等犯罪,及杜絕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犯行

為加強偵辦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及兒少性交易,人口販運等犯罪之精緻度,本署成立婦幼保護專組,專責辦理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人口販運法,家庭暴力情報法及性騷擾案件法案件 之偵查;並依法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執行小組」,「加強婦幼保護執行小組」,「人口販運案件查緝執行小組」,並由專責檢察官擔任聯絡窗口,並指派專責局長檢察官擔任婦幼組業務之執行秘書,負責統籌與婦幼保護機構之聯繫協調工作,除定期召集司法內部司法警察,社政,教育,衛生,少年及家事法院,移民署專職隊等機關履行執行會報,徹底執行減少與損失,並擬擬策進作為;亦分配專項組檢察官積極參與各辦案團隊及相關非政府民間組織舉辦之座談,研討會等,並通過各種溝通平台之網絡密切聯繫,共同打擊犯罪以落實全面之婦幼安全保護。

(六) -經濟防制及重大金融犯罪對於犯罪所得或被害金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或被害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之經濟犯罪案件,本署指定由專責檢察察官偵辦。並責成管轄區域司法警察機關積極查報經濟犯 犯罪資料,且對於有關涉嫌人有潛逃國外之虞者,注意及時依法法律限制出境。另儘速追查資金流向,注意有無洗錢防制法聲請法院對特定交易為禁制處分,以加強對經濟犯罪行為之追訴效益。        
(七)嚴辦重大危害治安案件本署對於殺人,盜匪,擄人勒贖,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槍彈等重大犯罪案件,均從嚴從速偵辦。且為有效追訴重大危害治安案件,防止被告逃亡或再犯,對轄區發生之類的重大刑事案件,分配檢察官即時干預指揮偵辦,對已阻止之被告,如認具有公然挑戰公權,危害社會治安,引發民怨或恐慌之犯行者,審慎依法聲請羈押,以遏止此類暴力犯罪。

(八)民生查緝犯罪案件本署為積極加強查緝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之犯罪行為,免除因犯罪行為造成民眾食衣住行之恐慌,確保民眾安居樂業,爰依據「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與「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作業要點」及法務部函授「檢察機關排除民怨犯罪計畫」,成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辦理:(1)使對民眾生命或 體造成危害之食品,藥品,日常用品流入市面,因而造成民眾恐慌之犯罪行為。(2)製造,輸入,販賣偽,禁,劣藥案件。(3)違法民生食品添加物,民生用品醫療用品,動物用偽禁藥,偽禁農藥,假酒等民生犯罪案件。(4)害害農工商案件。(5)漁業用油詐欺案件。(6)觀光旅遊犯罪案件。(7)走私一般)民生用品,食品,農畜漁水產品等案件。      
本署結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相關民間團體例如: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等,組成打擊民生犯罪之
(九)加強查辦破壞國土及環保生態之案件本署根據保護家園進行的措施,並鼓勵公眾檢舉舉起揭秘犯罪行為,俾共同打擊犯罪,且維國民健康及消費者權益。愛護國土,保護環境之職責,有鑑於大型環保犯罪案件有集體性,共生性,上下游關係及常業性等特性,其查獲不易,且俟污染髮生後,欲往上溯源,時常事倍功半,且且難生嚇阻之效,為統合及運用相關環保單位之人力及行政資源,於100224日在本署設立「環保犯罪查緝中心」,作為初步之組織,負責指揮各警察機關及環保機關,統一指揮系統,整編各單位資源,對外結合各相關單位,成立「大高雄地區環境保護合作組織,積極推行環保犯罪查獲中心業務,永續經營維護環境保護和強力打擊環保犯罪。偵辦環保犯罪之模式,採主動鎖定特定大型環保犯罪,擬定偵辦方案,策略,行動步驟,以主動積極之態度,掃蕩大型環保犯罪,期能將犯罪集團之上游之家製造公司,中游之犯罪集團,下游之傾倒行為人,均一舉成擒捕,以正本清源。復與相關環保單位均建立緊急通報系統,以本署查獲中心為聯絡協調中心,負責統籌計劃調度各單立偵辦環保犯罪,經發現環保犯罪時,立即由各單位通報本署查緝中心,再由本署查緝中心檢察官立即指揮環保單位及環保警察,成立專案小組,迅速行動,向上 源追捕製造污染源之工廠,並追查違法環保犯罪集團之共犯,期能肅清環保犯罪集團,並協調相關單位清除矛盾,積極解決民怨。就森林保育部分,亦由專項組檢察官指揮林務局屏東林管處,內政部警政署自然暨資源保育警察隊屏東分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旗山分局等權責單位,就本署轄區之珍貴樹材所在林班地,掌控犯罪集團之動向,計畫性地進行巡山,埋伏,跟監等相關偵查作為,積極追查幕後盜伐網絡,藉以強力打擊山老鼠,細長達到嚇阻犯罪,維護司法區域森林,國土保育之目的。
(十)查察賄選,淨化選風
       
防制金錢及暴力干預選舉,界別台灣民主法治的首要工作,每逢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之各種選舉,為防杜賄選,本署於選前即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由本署檢察官編組執行分區選舉查察,依選區劃分主任檢察官負責督導,並分派檢察官負責查察轄內各警分局轄區有關損害害選舉之刑事案件,為統合合力,廣為搜證,結合警,調人員,綿密佈線,蒐集樁腳動態,期迅速掌握賄選情資;另為擴大檢舉賄賂之選管道,成立“選舉查察聯繫中心”,設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由檢察事務官輪流值勤,處理有關檢舉賄賂與選舉的選舉察察事務,值勤人員於接獲公眾檢舉,立即通知查察區檢察官迅速處理。如此,本署同仁更不遺餘力強制反賄賂宣告宣導工作,逐步將「全民反賄賂〜鄉里受惠”之理念傳遍轄區各個角落,期盼提升基層民眾之民主素養,澈底根絕 統之賄選文化。
(十一)辦理積極轉介鄉鎮巿區調解業務鄉鎮市調解制度乃一具有自治性,合意性,便利性及準司法性解決紛爭之方式。政府近年大力推展此項業務,本署遵照法務部發布的“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區調解功能方案”,強化偵查程序與調解業務之配合,積極進行轉介調解,檢察官就偵查中之案件,得徵求爭議同意,函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告訴乃論之案件經調解成立且告訴人撤回告訴者,應為不承認處分;非告訴乃論之案件,民事部分經調解成立者,得重審慎考慮以罪嫌不足或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也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或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一併解決刑事案件中之民事糾紛,更能滿足重疊之需求,並適當減少檢察官之案件負荷與壓力。為發揮調解功能 本署並定期指派檢察官赴轄區內赴轄區各調解委員會督導調解業務,提供法律諮詢,講解相關法令,期提高調解成立比率,達到疏減訟源,促進地方和諧之目的。

(十二)推廣法治教育宣導
       
本署為加強人民法律治觀念,培養知法守法的現代國民,以違法治社會基礎,預防犯罪,特建置學校法治教育及社區法律推廣人才資料庫,分配(主任)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赴轄區各地方機關團體演講,積極推展各類法治教育,並與廣播電台合作,製播單元節目,宣導所有權法令,接受群眾現場呼喚,擴大宣導範圍。之自我保護意識,本署亦定期由觀護人前往轄區內各國中小校園演講,宣導與青少年有關之法律知識,使青少年提高警覺,避免被害或遭他人利用致犯罪而觸法。
(十三)推動緩刑制度依「刑事訴訟法」及「檢察機關處理緩刑處分作業要點」處理緩犯處分乾預作業,在一定條件下,檢察官可為緩訴處分,命被告告向公庫或本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相當時數之義務勞工,或立 過書及向被害人道挫敗,讓觸犯輕罪且有意遷過向善之被告,由此方式服務社會或犯罪被害人,以取代因其犯罪造成之社會損失,並同時兼顧顧被告之家庭生計,造成被告本署檢察官亦將視個案情節妥善運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7款保護被害人安全及第8款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具體展現檢察官公義與關懷理念,實施以來,備受社會肯定。

(十四)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本署為使民眾能獲得最快速和現代化之服務,結合相關業務單位成立“為民服務中心”,實施櫃檯服務一元化及電腦化之便民措施,提供之服務包括一般法律諮詢,訴訟輔導,案件查詢,收文收據,聲請加發相驗證明書,售狀及影印等項目;除本署同仁外,並甄選,培訓具服務熱忱之司法志工多名,由志工輪值參與服務工作;又為便利公眾迅速領得刑事保證金,特別設置“發還刑事保證金單一窗口”,免去久候多日始能領取之不便;通常,民眾若有任何意見或建言,也可以透過本署網路「電子民意信箱」 」傳送,以供業務革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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