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機關組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22
  • 資料點閱次數:28697

檢察長職掌 主任檢察官職掌 檢察官職掌 書記處職掌 人事室職掌 會計室職掌 政風室職掌 統計室職掌 法醫室職掌 資訊室職掌 觀護人職掌 檢察事務官職掌 紀錄科職掌 執行科職掌 文書科職掌 總務科職掌 研考科職掌 法警室職掌

機關組織

本署所屬屬台灣高等檢察署,主要任務為追訴犯罪及命令刑事審判之執行,藉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自由,財產之安全。本署置檢察長一人,主任檢察官,法醫師(檢驗員)各幾個人,設書記處,觀護人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等一級單位,書記處之下並設紀錄,執行,文書,研究考核,總務等五科及法警室。本署檢察長並依法督導台灣高雄看守所及台灣高雄少年觀護所。

檢察長職掌:督導全署檢察及行政業務。

主任檢察官職掌:
一,專組專人事務監督。
二,辦案檢察官書類之審核。
三,承辦檢察官例案陳述,行政審核或決行。
四,行政業務分工事項之督導。
五,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檢察官職掌:
一,偵查犯罪。
二,公訴蒞庭互動詰問。
三,刑事執行業務。

書記處職掌:
置書記官長1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署內部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人事室職掌:
處理本署人事資源管理及相關人事行政工作。

會計室職掌:
一,機關歲入,歲出概(預)算及決算之編造事項
二,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修改分配預算之編造事項
三,機關歲入,歲出預算之追加,追減及動支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機關預算執行與控制之審核,經費流用及預算保留之申請事項。
五,機關各項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編制。
六,機關各項會計報告之編造。
七,機關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之審核事項。
八,機關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九,機關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十,立法院審議預算案時,首長備詢之相關資料匯整及陳報。

政風室執掌:
一,法紀宣導:
      利用工作會報等集會機會,宣導與本機關業務相關之政風法令,並貫徹執行本機關政風法令,講解廉政肅貪案例,表揚優
      良政風事蹟,使員工愓勵奮勉,知法守法,維護機關聲譽及形象。
二,貪污預防及發掘:
      本著預防重於查處之原則,訂定“採取業務具體防弊措施”,追踪管制防弊措施執行情形,研並析本。發生機關之貪瀆案
      件,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查察作業違常及生活違常人員,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並辦理機關交首長
      查事項。
      處理檢舉事項:設置本署廉政服務專線電話(07-2161463),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並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有
      關辦法,審慎處理檢舉貪瀆案件。
      設置廉政服務電子郵件信箱,依規定處理網路檢舉案件,信箱帳號:kscn@mail.moj.gov.tw
三,公職人財 產申報: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財產申報,審查及查閱等事項。

統計室職掌:
一,協助建立資料刑案及賡續擴充統計個案
二,編制公務統計報表
三,建置統計資料應用
四,統計考查檢察官辦案成績
五,定期發布統計資料
六,適時產生統計資料提供機關業務參用

法醫室執掌:
一,申告案件之刑事驗傷
二,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之司法相驗
三,檢察官認有必要進行解剖複驗之解剖案件
四,司法解剖,相驗案件後續處理。
五,辦理加發相驗屍體證書事宜。
六,依法辦理各種有關法醫業務事項。

資訊室職掌:
規劃管理地檢署網路及電腦軟硬體相關事宜。

觀護人職掌:
負責十八歲以上成年犯罪之社區處遇工作,執行對象及業務包括:
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
二,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
三,緩刑或緩起訴附帶社區處遇者。
四,易服社會勞動者。
五,其他屬於司法保護範疇業務。

檢察事務官職掌:
科室概況:
現有在職之檢察事務官分為偵一組至偵六組,各組設組長1人。 
工作職掌:
檢察事務官工作職掌之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之3條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或證人人鑑定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事務官處理前項前2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
法院組織法第60條﹝檢察官職權﹞之
檢察官之職權如下: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相驗)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 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本署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下列事務:
一,持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或通訊監察書,實施搜索,扣押或執行拘提,通訊監察。
二,實施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勘驗。
三,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四,持檢察官公函調閱,調借相關文件或物證。
五,襄助分析,整理偵查卷證資料。
六,襄助公訴案件卷證資料之匯整,分析,整理,或隨同蒞庭。
七,襄助辦理其他檢察官法定職權事項,如受理申告案件,補審求償,當選無效訴訟及一般偵查案件之交辦等。

紀錄科職掌:
紀錄科長:
綜理行政業務並負責紀錄科工作分配,科室協調,督導相關業務之執行,人員配置及調度。
股長:
辦理偵查紀錄外,協助科長負責定期報表,偵查起訴送審,並辦案件送卷初核,監聽業務及其他交辦行政事務。
紀錄書記官:
一,隨同檢察官執行職務。
二,案卷之點收,登錄,及整理。
三,筆錄,傳票及拘票等各種票類之製作。
四,行政文稿之製作。
五,起訴書,不(緩)起訴處分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正本製作及送達。
六,保證金及贓證物之處理。
七,已結案件之處理及歸檔。

執行科職掌:
一,執行科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刑事執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保管
三,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執行指揮書及其文書之製作。
四,刑事執行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刑事執行案件之整理,編訂,發送,歸檔。
六,刑事執行實務改進之研擬。
七,刑事執行案件各項表報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
八,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
九,保護管束事務之處理。
十,其他應由執行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文書科職掌:
一,典守印信事項。
二,總收文,收狀,發文。
三,行政文稿撰擬及例行報表(含緊急傳真文件)之陳報。
四,各類會議之籌劃召開與紀錄。
五,剪報之處理。
六,新聞發布之行政支援事項。
七,行政公文及訴訟卷宗之編號、建檔及保管運用。
八,其他有關文書、資料之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總務科執掌:
一,執行機關長官交辦事項,本署辦公大樓暨宿舍等公共設施增設採購及維修(庶務管理,物品管理,會場管理,辦公處所
      管理,防護業務,宿舍管理,財產管理,出納業務,辦公廳舍及職務宿舍維護,安全管理,能源措施管理,水電管理,消
      防管理,通訊管理,空調管理,電梯管理)
二,贓證物庫管理。(扣押物保管之點收,登記,入庫,調借,移轉,發還,銷毀,拍賣,公告招領)
三,駕駛,工友調派:指派車輛配合執行公務,行政業務公文傳送。

研考科職掌:
一,關於研究發展業務之處理及督導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及審核
三,關於列管計畫之編擬,建卡,考核,及評估輔導
四,關於列管案件之追踪管制。
五,關於案件進行及一般業務之檢查,催辦。
六,關於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情形之登記。
七,關於公文時效之管制及統計。
八,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輔導及管考。
九,關於民眾陳情案件之訴及陳核等事項。
十,關於檢察長信箱之訴及陳核等事項。
十一,關於檢察業務年度,季檢查績效報告,紀錄表
,關於優質英語生活環境評獎獎懲案。十二,關於優質英語生活環境評獎作業及英語網頁維護。
十三,關於檢察官研究報告編撰以及各機關研究報告(法律,法規,法令)等叢書蒐集,陳核事項。
十四,關於司法行政機關業務評鑑自評考核之呈報。
十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

法警室業務職掌如下:
法警執行職務,法警執行職務,系恪守法令執行職務,並按照檢察署規定有關長官之命令及指揮,進行送達,調查,重置,拘捕,搜索,警衛,執行人犯解送,值庭,安全防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