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假釋付保護管束於何種情況下會撤銷假釋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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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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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刑法78條規定:
Ⅰ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
之必要者,得撤銷 其假釋。
Ⅲ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Ⅳ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貳、依保安處分執行法74-2規定【適用假釋及緩刑付保護管束人】
Ⅰ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
官核准。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74-3規定:
Ⅰ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
緩 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