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假釋付保護管束於何種情況下會撤銷假釋之宣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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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刑法 78 條規定(註):
Ⅰ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Ⅱ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編 註:
本條文第 1 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
撤銷其假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11 月 6 日釋字第 796 號解釋,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
原則,與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 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
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貳、依保安處分執行法 74-2 規定【適用假釋及緩刑付保護管束人】
Ⅰ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 74-3 規定:
Ⅰ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