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Q:假釋付保護管束於何種情況下會撤銷假釋之宣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8
  • 資料點閱次數:10182

壹、依刑法78條規定:

Ⅰ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   

        之必要者,得撤銷 其假釋。

Ⅲ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Ⅳ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貳、依保安處分執行法74-2規定【適用假釋及緩刑付保護管束人】

Ⅰ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

                官核准。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74-3規定: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   

         緩 刑之宣告。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