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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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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發還之具保人死亡,何人可以領取保證金?如何辦理領取手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4
  • 資料點閱次數:1340

答:(1)應受發還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者,應發還其繼承人。繼承人有數人者,應分別通知其委任一人受領。 (2)應受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由其繼承人具領保證金時,應請其提出下列文件,並經檢察官審核批可後,始得發還: a.聲請書狀。 b.應受發還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證明書或戶籍謄本。 c.繼承系統表及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d.法定繼承權人有拋棄繼承者,其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e.委任書。(繼承人有數人者,應委任一人代表具領;繼承人有未成年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委任;發還金額過鉅者,得請其提出委任人印鑑證明。) f.經檢察官審核批可後由哪位繼承人繼承該筆保證金後,即進行更名程序送核,待更名程序完成後以電話通知更名後的具領人來領取。具領人來領取時,須攜帶還保證金通知書、具領人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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