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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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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贓證物或保證金為何未發還或無法領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5
  • 資料點閱次數:1231

答:一、贓證物:案件雖不起訴處分確定,仍需查明查扣之物是否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還物,如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仍需單獨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自不得發還。

      二、保證金: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承辦股書記官就會主動通知具保人到署領取。惟案件之被告於偵查中若曾遭通緝者,承辦檢察官會依法命令沒入保證金,此時自無從發還該案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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