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如未經法院宣告沒收,可以具狀聲請發還證物、扣押物。
二、如聲請人無法親自領取,必須委任他人代為領取時,需填寫委託書暨聲請書並附委託人及受任人之 國民身分證等證明文件提出聲請,並經檢察官核准通知發還時,再至本署贓物庫(高雄市左營區重政路79號;電話345-9809)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