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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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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偵查、審判中提出之證物、扣押物,於該案判決確定後,是否可以發還?如可發還,因故不能親自領取,該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5
  • 資料點閱次數:1387

答:一、如未經法院宣告沒收,可以具狀聲請發還證物、扣押物。

     二、如聲請人無法親自領取,必須委任他人代為領取時,需填寫委託書暨聲請書並附委託人及受任人之 國民身分證等證明文件提出聲請,並經檢察官核准通知發還時,再至本署贓物庫(高雄市左營區重政路79號;電話345-9809)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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