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受刑人接獲執行傳票後,得先以電話向承辦股書記官查詢折算易科罰金之金額,並於傳喚期日攜帶身份證件,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股口頭聲請辦理,經檢察官核准者,書記官將製作筆錄並開立繳款單予受刑人,攜往收費處繳納。如執行有困難者,亦可聲請緩衝期或分期繳納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