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的程序如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5
- 資料點閱次數:16381
答:當您收到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書,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經其審核並無不當者,即由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製作處分書,並將該案卷送回地方檢察署分「緩」字案送執行科檢察官執行,此時會製作一份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並待執行科寄發通知書,內容即會告訴您應於何時、地履行應履行之事項,此時您即依該通知書所指示之事項履行之,否則將被撤銷緩起訴,該案就會被送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