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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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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緩起訴之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10
  • 資料點閱次數:1253

答:緩起訴即暫緩起訴。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依偵查結果,認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而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並可依犯罪等情節指定附帶履行一定之事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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