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者,經檢察官參酌被告前科、犯後態度、公共利益之維護等情,認為適當者即可為緩起訴處分。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被告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撤銷被告前所受之緩起訴處分,而為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收受檢察官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仍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