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當事人(告訴人或被告)欲聲請補發結案書類(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簡易判決處刑書、緩起訴處分書等)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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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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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當事人若以電話詢問欲聲請補發結案書類證明,請本人於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12時前,下午2時至5時前(中午不提供,需配合大印時間)
一、面詢時:親持身分證件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提出聲請,此需請當事人本人於櫃台填寫聲請狀,並由書記官列印書類正本後,再由人員至文書科蓋大印,之後再交付當事人簽收。
二、電詢時,若當事人無法親自到署聲請,可至本署網站下載各項聲請表,利用線上申辦之方式直接聲請。
(本署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法務部便民線上申辦系統/「非憑證」線上申辦/一審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