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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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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解除『警示帳戶』,應向何機關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5
  • 資料點閱次數:2380

答:「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是以案件判決確定後,原則上帳戶所有人可持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結案證明逕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判決書遺失,可具狀向法院或檢察署聲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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