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是以案件判決確定後,原則上帳戶所有人可持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結案證明逕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判決書遺失,可具狀向法院或檢察署聲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