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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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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起訴後,其流程為何?如何提民事賠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5
  • 資料點閱次數:2739

答:一、起訴案件,本署會將案卷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經審理後,法官依審理結果作判決書,此時被告或告訴人於收受判決書後,對該判決不服時,可於20日內提起上訴,案卷送二審審理,若於二審確定(未再上訴三審),案件將送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再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將卷送本署執行,本署依判決內容通知受刑人至本署執行。

      二、案件起訴後,被害人可於法院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於法院傳喚開庭時或以書狀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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