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會將案卷送地方法院簡易庭,由簡易庭法官審理判決(簡易判決案件通常法院不再開庭,直接判決),被告對該簡易判決不服時,可於收受簡易判決書起20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二、倘因犯罪受損害之人,認有民事賠償之需求時,得在簡易庭法官審理終結前,以書狀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