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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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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不起訴處分書,對於不服部分,如何聲請再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5
  • 資料點閱次數:2370

答: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係得再議案件,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得於法定期限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再議經以無理由駁回者。告訴人不服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於法定期限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本署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法務部便民線上申辦系統/「非憑證」線上申辦/一審申請作業/聲請再議(告訴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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