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不起訴處分書,對於不服部分,如何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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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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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係得再議案件,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得於法定期限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再議經以無理由駁回者。告訴人不服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於法定期限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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