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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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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開立相驗死亡驗斷書(即死亡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5
  • 資料點閱次數:12490

答:一、檢察官相驗後所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如不敷使用,可利用網路線上申辦。(本署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法務部便民線上申辦系統/「非憑證」線上申辦/一審申請作業/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或需攜帶與死者關係之二親等內證明文件(身份證、戶籍謄本)暨相驗屍體證明書(水藍色)正本(至少1張),經服務中心審核後,隨即依所需份數,列印蓋有本署關防之相驗屍體證明書當場核發,即可視同正本使用。(限直系血親、兄弟姐妹、配偶、子女,保險公司不得代為辦理)

    二、屬於跨地檢署申請相驗屍體證明書案件:跨地檢署申請補發,死亡者之家屬得於原地檢署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10日後,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各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寫「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表格,由內勤檢察官查明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其用途,經批准後核發。死亡者家屬以外之人受家屬委託申請時,除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外,應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辦理。

※此部分若民眾至為民服務中心申請,所需之份數由本署協助影印不收費。且此部分業務中午不休息,照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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