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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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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刑 人 聲 請 易 科 罰 金 須 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5
  • 資料點閱次數:7782

受 刑 人 聲 請 易 科 罰 金 須 知: 一、 台端所受本案判處之(有期徒刑 月、拘役 日),得依刑法第41條規定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 二、 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於 月 日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新台幣 元及身份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三、本署對於易科罰金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如有請託關說行為,嚴予查辦。 四、刑法第41條規定如下: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五、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在營服兵役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代為聲請。 六、台端如發現有人出面招搖撞騙,請撥07-2161463號電話,廉政服務電話或傳真07-2161370向本署檢舉,歡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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