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1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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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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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緩起訴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為有效管理與執行緩起訴附帶應履行義務勞務案件及附條件緩刑義務勞務案件,雄檢於108年7月30日假第二辦公室團輔室辦理義務勞務勤前說明會,由洪聖倚觀護佐理員擔任講師,向緩起訴處分被告宣導相關法治觀念與執行須知,當日共有15人參加。
講師於課程中說明並輔導被告填寫相關表單,提醒個案連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務必繕寫精確,避免遺漏重要公文,以保障個人權益。特別強調緩起訴處分相關之法律規定及撤銷之法律效果,尤其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1.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2.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除說明相關法律規定、執行須知及應行注意事項外,講師也勉勵被告為社會公益盡一己之力,提供勞務服務人群,彌補不小心犯錯之過失,誠心悔過,並警愓自我避免日後再次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