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21日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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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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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盛義宏觀護佐理員
★參加人員:30人
★授課內容:
v 緩起訴被告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v 向被害人道歉。
v 立悔過書。
v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v 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v 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它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v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裡輔導或其它適當之處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