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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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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5月21日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560
102年5月21日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講師:盛義宏觀護佐理員

★參加人員:30

★授課內容:

v 緩起訴被告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v 向被害人道歉。

v 立悔過書。

v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v 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v 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它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v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裡輔導或其它適當之處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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