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5月7日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640
★講師:林吟霞觀護佐理員
★參加人員:34人
★授課內容:
v 源於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稱為起訴猶豫制度)。
v 為一種轉向處遇。
v 當被告受緩起訴處分後,若該緩起訴處分在處分中所定的緩起訴期間內未被撤銷,則緩起訴時間一到,效力等同不起訴處分。
v 屬於檢察官職權之一。
v 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雖然所蒐集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除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參酌(通常被告有無前科記錄是重要的考量點之一),認為以暫不起訴為佳者,可處以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