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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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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28---緩起訴法治教育-主題課程「酒醉上道,害人害己」、「酒駕防制宣導—罰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854
103.3.28---緩起訴法治教育-主題課程「酒醉上道,害人害己」、「酒駕防制宣導—罰則」

 

 

酒醉上道,害人害己;酒駕防制宣導罰則

本署於103328日假高雄地檢署橋頭辦公室三樓團輔室舉辦緩起訴被告暨緩刑受保護管束人法治教育,邀請到社團法人高雄市禮儀文化協會-黃家福理事長擔任講師,以社會上酒後駕車的真實案例,說明酒後開車造成的社會成本及個人觸犯的刑事責任和行政罰則。

黃理事長透過生動的演說,逐步引導學員了解何謂「酒」的定義?依據《菸酒管理法》規定: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酒類飲品(如:啤酒、高梁、威士忌)內含學名乙醇(俗稱酒精)之成分,具麻醉之功能,會影響大腦之思考與判斷。

課程中配合酒後駕車的車禍影片,帶領學員學習拒絕台灣的拼酒文化並正視酒後駕車所衍生的交通安全問題,加強宣導酒後不開車的基本觀念,最後講師透過講解問卷測驗題目的方式,驗收上課成果,課程在學員熱烈的反應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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