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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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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0緩起訴法治教育-主題課程-1.交通安全的殺手—酒後駕車危險高 2.致命的交通違規事件探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714
101.1.30緩起訴法治教育-主題課程-1.交通安全的殺手—酒後駕車危險高 2.致命的交通違規事件探討

 

日期:101130

課程:1.交通安全的殺手酒後駕車危險高

     2.致命的交通違規事件探討

講座:陳楨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後勤科 專員)

課程內容:

、酒駕交通事故型態:車速失控、追撞車輛&行人&路樹、自摔、逆向行駛、違規迴車、彎轉、闖紅燈、未帶安全帽……等。

二、 1001123日以後酒駕罰緩與罰金處罰

(一)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如經緩訴訴處分確定或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二) 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應扣抵罰鍰金額。

(三) 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101年元旦起,基本勞工工資時薪由98元調高為103)

(四) 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復經撤銷,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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