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補助申請計畫活動經費編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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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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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補助申請計畫活動經費編列標準
(二) 諮商心理師費:心理專業服務費用之支給。
1.個別諮商鐘點費:新台幣2,000元/小時。
2.團體諮商鐘點費:新台幣2,000元/小時。
3.專業演講鐘點費:新台幣2,000元/小時。
4.督導及訓練鐘點費:新台幣2,000元/小時。
(三) 出席費: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出席費之支給,依行政院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參考辦理 。
(四) 場地費: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須提供場地收費標準依據)
(五) 場地佈置費:每場3,000元。(具體表明品項)
(六) 膳食費:一餐90元,並視計畫內容為適當調整。(水果、零食不補助)
(七) 住宿費:新台幣1,600元。(檢據覈實支報支)
(八) 交通費: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均補助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九) 茶水費:
1.申請單位內部召開之各項會議不得編列茶水費。
2.各單位舉辦之研習會、研討會、座談會、公聽會、說明會、宣導會及訓練講習等,以天為單位,1 天以供應 1 次為限,並以每人次30元為編列上限。
(十) 保險費: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應依活動性質及實際需要辦理保險。如投保國內平安保險,保險額度每人100萬元。
(十一) 租車費:遊覽車:應視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調整。
(十二) 雜費: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上限2,000元。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十三) 經費編列概算需詳列項目明細、單位*數量、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