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廉警合作查獲警員收賄賄賂包庇賭博電玩業者案,部分偵查終結 起訴3人,認定收賄金額高達1,2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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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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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106.12.15)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檢調廉警合作查獲警員收賄賄賂包庇賭博電玩業者案
部分偵查終結 起訴3人
認定收賄金額高達1,283萬元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高峯祈、檢察官董秀菁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偵辦高雄市警員收受賄賂包庇賭博電玩業者一案,檢察官就查明之部分事實先行偵查終結,檢察官以被告蔡姓前警務正(已退休)、被告齊姓前行政組組長、被告林姓巡官3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均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定被告齊姓前行政組組長於偵查中坦承本案所有犯行,建請法院審酌依法減輕其刑。檢察官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之規定,清查被告蔡姓前警務正全家於本件犯罪期間及其後3年之來源可疑財產後,認定其確有來源不明之犯罪所得近新臺幣363萬元,亦建請法院命其證明來源合法,如未能證明,則請依法宣告沒收。
起訴書認定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蔡姓前警務正自民國101年6月間起,在高雄市警局督察室任職,職司查緝重大風紀誘因場所,對轄內賭博性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竟自101年6月底起至102年10月底止,按月收受位在高雄市大樹、鳳山、橋頭、阿蓮、岡山、仁武、鳥松、大寮、前鎮、林園、彌陀等區共27家賭博電玩業者推由李姓賭博電玩業者透過楊姓白手套,再透過蔡姓前警務正之前長官即陳姓警友會幹事(退休前為副分局長)轉交之賄款(李男、楊男、陳男均另行偵辦),而為包庇27家賭博電玩業者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迅速通過等違背職務之行為。總計上開期間,被告蔡姓前警務正共收賄16次,收賄總金額達1,008萬元。
(二)被告齊姓前行政組組長自101年2月間起至102年4月間止,在仁武分局任職期間,本對轄內經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竟按月收受位在高雄市大樹、鳥松、仁武等區共11家賭博電玩業者推由李姓業者透過楊姓白手套,再透過齊姓前行政組組長之前同事即陳姓警友會幹事轉交之賄款,而為包庇11家賭博電玩業者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迅速通過等違背職務之行為。總計上開期間,被告齊姓前行政組組長共收賄14次,收賄總金額為154萬元。
(三)被告林姓巡官自103年6月間起,在仁武分局行政組任職期間,本對轄內經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竟收受位在高雄市鳥松、仁武、大樹、大社等區共12家賭博電玩業者推由李姓業者透過楊姓白手套親自交付第一期賄款後,再收受由楊姓白手套透過林姓巡官之舊識即時任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逕行舉發組涂姓警務員(另行偵辦)按月轉交之賄款,而為包庇12家賭博電玩業者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迅速通過等違背職務之行為。總計上開期間,被告林姓巡官共收賄11次,收賄總金額為121萬元。
按本署於106年10月16日發動搜索及傳喚涉案人等後,經檢察官董秀菁、林志祐、魏豪勇、陳永盛、謝長夏、朱華君、范家振、謝昀哲、劉嘉凱等9人漏夜訊問後,於同年月17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林姓巡官獲准,復於同年月18日再次傳喚被告蔡姓前警務正與齊姓前行政組組長,經董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2人均獲准,本署已於昨(14)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今日移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