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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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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偵辦國軍醫院藥品採購及醫師集體收賄案,發動第三波搜索 查扣現金賄款50萬8,500元,共14人交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2007

稿(106.07.25

發稿人:王啟明襄閱主任檢察官

雄檢偵辦國軍醫院藥品採購及醫師集體收賄案

發動第三波搜索 查扣現金賄款508,500

14人交保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葛光輝、檢察官呂建興偵辦高雄市國軍醫院藥品採購及醫師集體收賄,並有醫師配合藥商業務員開立不實巴氏量表以供違法引進外勞看護一案,於民國106724日上午發動第三波搜索,由檢察官呂建興、謝長夏親自帶隊指揮本署蒐證組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官近百人,持搜索票至高雄、臺南、臺中等地執行搜索共33處,當場在涉案醫師車上、辦公處所內查扣現金賄款共計新臺幣508,500元,同時傳喚涉案醫師、藥局主任、組長、藥商業務員等共19人到案說明,以釐清案情。

經檢察官呂建興、林志祐、董秀菁、陳建州、謝長夏、陳永盛、朱振飛7漏夜訊問後,認被告李姓藥商業務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於今(25日)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審理後,諭令以5萬元交保。而蔡姓、喻姓、黃姓(2人)、湯姓、翁姓、鍾姓、林姓、徐姓、張姓、傅姓醫師等11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傅姓醫師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魏姓臨床藥劑科主任、陳姓組長則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檢察官訊問後,分別諭知以新臺幣3萬元至50萬元不等交保,其餘被告則請回。

經查,魏姓臨床藥劑科主任、陳姓組長2人涉嫌利用渠等得以查詢所任職醫院之醫療系統權限,自1031月起,按月下載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各醫師藥品用藥明細資料,並製作成明細表,交予藥商業務員,由藥商業務員依進藥品項多寡,以其經銷藥品所得佣金之2分之1或一定比例,按月以1,000元至12萬餘元不等之代價行賄用藥醫師。總計自1031月起至1065月止,共有蔡姓、黃姓(2人)、湯姓、翁姓、林姓、喻姓、張姓、傅姓、鍾姓、徐姓等醫師11人按月收受賄款,初步估計,收賄總金額高達517萬餘元。

檢察官另查出,李姓藥商業務員涉嫌勾結外勞仲介業者,自1056月起至1065月止,與未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條件之病患或病患家屬談妥,以每一個案2萬元至35,000元不等之對價,指定病患至與李姓藥商業務員合作之傅姓醫師處門診,由傅姓醫師開立不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等文件,以利病患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嗣後再由李姓藥商業務員交付賄款予傅姓醫師。

按本案先後於10667日、76日,由本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指揮本署蒐證組檢察事務官、高雄市調處、北機站、新北市調處等單位,在高雄、臺北、新北、臺南等地執行搜索,並傳喚涉案藥劑師、醫師、藥商職員以釐清案情,其中杜姓藥事科主任經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楊姓、王姓藥商主管經向法院聲請羈押後,則分別諭令以50萬元、15萬元交保。再經專案小組詳細比對扣案帳冊資料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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