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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查獲上游廠商以「工業用未變性酒精」之名義申報進口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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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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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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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查獲上游廠商以「工業用未變性酒精」之名義申報進口食用酒精原料
下游酒廠以調和酒假冒釀造酒販售牟利
主嫌8人交保
高雄地檢署重大民生專組主任檢察官蘇聰榮、檢察官陳怡利偵辦廠商為逃漏進口關稅及菸酒稅而以「工業用未變性酒精」名義申報進口食用酒精,販售與國內製酒業者製成酒品販售一案,於民國106年4月5日,由檢察官陳怡利、施昱廷、鄭博仁、謝長夏、任亭、朱振飛等親自帶隊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高雄港務警察總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會同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桃園市政府財政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新竹縣政府財政局、彰化縣政府財政局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高雄國稅局三民及鳳山分局等單位,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赴高雄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臺中市、彰化縣等共13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疑似調和酒之酒品28種,共5萬3,144瓶(28噸951公升),以及不明酒液125噸960公升等物。
檢察官同步搜索後,並傳喚被告及犯罪嫌疑人15人及證人19人。經檢察官陳怡利、郭麗娟、施昱廷、鄭博仁、陳永盛、謝長夏、朱華君、任亭、朱振飛、謝昀哲、王建中、劉嘉凱、鄭舒倪等13人於5日、6日陸續訊問後,認被告高姓男子(47年次)、林姓男子(60年次)、李姓男子(60年次)、陳姓男子(65年次)、林姓父子(35年次、63年次)、林姓兄弟(62年次、68年次)等8人涉犯刑法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商品品質虛偽標示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分別諭知以5萬元至30萬元不等交保。
按本署接獲刑事局偵八隊報告疑有廠商以「工業用未變性酒精」名義申報進口酒精,販售予國內製酒業者製成酒品銷售之情資後,旋指派主任檢察官蘇聰榮、檢察官陳怡利指揮刑事局偵八隊組成專案小組詳加蒐證,經調查後發現,被告高姓男子係寶○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林姓男子係堃○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李姓男子係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姓男子則受雇於堃○公司及寶○公司擔任司機。高姓男子、林姓男子、李姓男子與陳姓男子為減輕寶○公司關稅及菸酒稅負擔,涉嫌自105年2月間起,由寶○公司假借時○公司名義,以「工業用未變性酒精」名義申報進口(進口關稅稅率3%),實則進口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進口關稅稅率20%)約45萬公升,以此方式詐得短繳17%進口關稅之不法利益及每公升15元之菸酒稅後,販售上開酒精予林姓父子經營之國○公司、林姓兄弟經營之勝○公司,再由林姓父子、林姓兄弟等人分別以上開購得之酒精混攙高梁酒、威士忌香料、甜味劑等不同配方比例製成調和酒後,製作品質標示不實之標籤黏貼於瓶身,以此方式假冒為經自然發酵或經自然發酵及蒸餾過程釀造而成之高梁酒及威士忌酒,對外販售牟利。
本案高姓男子等4人以「工業用未變性酒精」名義進口之酒精,經抽檢後,認符合經濟部公布制定之CNS15351食用酒精國家標準,另鑑定市面上所販售國○公司之金船爵士威士忌、金頓威士忌、金龍鳳特選高粱酒、精撰101紅高粱酒,及勝○公司之黑爵威士忌、醉香醇三年陳年高粱、醉香醇陳年(二年)二鍋頭、鷹喀蘭典藏威士忌,等,研判係經人工添加香料成分所調製,屬非經一般釀造製程之威士忌類、高粱酒類。
本署於檢察官搜索之際,一併請各縣市財政局、當地國稅局協助清查,有關非經一般釀造製程之威士忌類、高粱酒類,宜由權責機關依法處理,以確保消費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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