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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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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辦理前高雄縣橋頭鄉李姓鄉長入監執行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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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辦理前高雄縣橋頭鄉李姓鄉長入監執行案 啟動防逃機制 李姓受刑人今日到案入監執行 高雄地檢署於民國88年間起訴前高雄縣橋頭鄉李姓鄉長於任內辦理小型工程案時收受回扣,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乙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三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得新臺幣873萬2,000元沒收,李姓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於106年1月18日維持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見解,駁回被告上訴,全案定讞。本署於106年1月18日接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通知後,立即分案,指派執行組主任檢察官洪瑞芬、檢察官余彬誠辦理李姓受刑人之執行程序,並啟動防逃機制。 本案經本署主任檢察官洪瑞芬、檢察官余彬誠訂於106年2月21日下午執行,並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派員送達執行傳票。另由主任檢察官葛光輝、檢察官余彬誠先後於106年2月2日下午、2月20日上午,至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訊問李姓受刑人,並當庭諭知防逃措施,命李姓受刑人每日3次定時至甲圍所簽到,令其務必遵守。此外,犯罪所得873萬2,000元亦已於106年2月6日由余檢察官簽發執行命令自李姓受刑人名下帳戶內轉入國庫予以沒收。 本署復協調高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三隊、岡山分局、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等單位掌握李姓受刑人行蹤並輪班守候,隨時向承辦之余檢察官回報,由承辦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置。期間,李姓受刑人均能遵守檢察官諭知之相關防逃措施。嗣於今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刑大偵三隊陪同下,準時前來報到,經余檢察官訊問後,於14時許送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並於14時10分許完成入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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