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何 聲 請 易 科 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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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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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聲 請 易 科 罰 金 :一、易科罰金之要件: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易科罰金。 二、聲請易科罰金之方法: (一)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身分證件,親自前來本署執行科(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45號2樓)以言詞向承辦人聲請。(不須指出聲請狀) (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在營服兵役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 三、注意事項: 本署對易科罰金之聲請,均依法審酌,如合乎要件從寬核准,切勿請託關說,以免遭受他人欺騙,滋生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