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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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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會同國稅局偵辦大量開立不實小額電子發票詐領中獎獎金案,共開立不實小額電子發票約54萬張、已兌領獎金42萬餘元,主嫌1人羈押禁見、 3人交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808

  稿108.03.27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檢警調會同國稅局偵辦大量開立不實小額電子發票詐領中獎獎金案

共開立不實小額電子發票約54萬張、已兌領獎金42萬餘元

主嫌1人羈押禁見、 3人交保

高雄地檢署於民國108213日接獲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通報疑有不法集團成員持大量不實小額電子發票詐領獎金案,旋指派打擊企業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李宛凌、檢察官許紘彬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偵辦,許檢察官於翌(14)日接獲該不法集團成員前往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欲取回前於同年211日持往兌獎但尚未給獎之10711-12月份中獎發票之情資,立即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往上開分社查扣中獎發票1,500餘張。復指揮高雄市調處蒐集相關證據詳加分析比對後,於同年325日上午,指揮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會同高雄國稅局人員,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高雄市三民區、小港區各1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發票印製機、筆電2台、公司登記表、公司存摺、印章及帳冊資料等物,並傳喚被告4人與證人1人,以釐清案情。

經檢察官許紘彬、蕭琬頤、林恒翠3人漏夜訊問後,發現被告袁姓男子、李姓男子、陳姓男子與呂姓女子4人為圖取高額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由袁姓、李姓、陳姓被告3人自行或以人頭名義設立8家公司,並自1077月間起,由袁姓被告之助理即呂姓被告以上開8家公司名義,利用自動開立統一發票軟體,以每3-4秒鐘開立1張電子發票之速度,連續大量開立交易金額僅1元至5元不等之1077月至同年12月不實電子發票,並全數捐贈予袁姓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某社福團體,再由袁姓被告以該社福團體名義兌獎。經初步統計,袁姓被告等4人自1077月起至同年12月止,共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約54萬張,其中中獎發票就有3,000餘張,中獎金額達83萬餘元,袁姓被告等4人已兌領42萬餘元,認袁姓被告等4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商業會計法第71條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檢察官訊問後,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審理後,袁姓被告裁准羈押禁見,其餘李姓、陳姓、呂姓被告3人則均裁定以5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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