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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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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起訴裕○公司負責人等4人,認定裕○公司以過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成產品販售,3年來至少詐得2,548萬餘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419

稿(106.11.20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雄檢起訴裕○公司負責人等4

認定裕○公司以過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成產品販售

3年來至少詐得2,548萬餘元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蘇聰榮、檢察官任亭偵辦國內知名零食製造商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以過期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製成食品販售一案,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被告洪姓負責人(19年次)、蘇姓廠長(45年次)、廖姓副廠長(55年次)、謝姓採購經理(44年次)4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2款、第339條第1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製造、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等罪嫌;另裕○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而涉有同條第5項罪嫌,經調查犯罪事證明確,均予以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為裕○公司係生產國民零食「蝦味先」近半世紀之知名專業食品製造業者,通路遍及全臺百貨公司、超市、商場、零售業等,卻漠視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之品質及安全管理,而被告洪姓負責人、蘇姓廠長、廖姓副廠長與謝姓採購經理4人竟為節省成本、圖謀私利,未善盡食品安全衛生之把關責任,以過期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製成食品,欺瞞消費者,渠等罔顧社會大眾健康遭受危害之風險,置全體消費者權益於不顧,犯罪情節重大,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沒收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2,548萬餘元。

經查,裕○公司洪姓負責人、蘇姓廠長、廖姓副廠長與謝姓採購經理4人均明知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之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須有完整的處理、標示、驗收、追溯或追蹤記錄,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避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越有效日期,且知悉裕○公司並未針對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有效日期製作管理標準及訂定保存規範,竟自民國1035月間起,為降低成本,在可預見裕○公司因無上開規範極可能使該公司無法發揮食品安全衛生控管功能之情形下,容任製造部門員工,自倉庫內領取已逾有效日期13年不等之製造「蝦味先」調味粉使用之無水檸檬酸、柴魚粉等食品添加物及原料,及製造「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之原料紅麴粉後,分別製成泡菜、墨西哥煙燻、日式照燒、蜜烤魷魚等口味之「蝦味先」及紅麴口味之發芽大豆養生粉後,再以每包1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知情全臺百貨公司、超市、商場、零售業者,再轉售予不知情之通路商及不特定消費者,共賣出2548,012包,以批發價格每包約10元計算,至少詐得2,548120元。

按本署自民生安全聯繫平台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報告上開情資後,旋指派主任檢察官蘇聰榮、檢察官任亭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組成專案小組追查,於今年517日,由檢察官任亭、王建中親自帶隊指揮高雄市調處會同高雄市衛生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搜索裕○公司位在大寮區之工廠,當場查扣已逾保存期限之無水檸檬酸、柴魚粉等食品原料共161.5公斤,後於同月19日,再度搜索裕○公司,並傳喚洪姓負責人、蘇姓廠長與謝姓採購經理等人,訊後洪姓負責人以500萬元交保,蘇姓廠長與謝姓採購經理則各以30萬元交保。另高雄市衛生局已監督裕○公司確實銷毀所回收下架涉使用逾期原料製造之上開產品,以保障人民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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