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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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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偵辦富○等12間診所、藥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診所負責人、醫護人員共5人交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1533

稿(106.10.20

發稿人:葛光輝襄閱主任檢察官

 

檢警偵辦富○等12間診所、藥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診所負責人、醫護人員共5人交保

高雄地檢署於106年間接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供轄內部分診所、藥局未經診察即直接販賣解佳益舌下錠、比普利、佐沛眠等管制藥品予施用毒品病患解癮,疑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醫師法等情資,旋由緝毒專組主任檢察官曾靖雅指派檢察官吳正中偵辦。經檢察官吳正中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組成專案小組詳加蒐證及清查後,於民國1061018日,由檢察官吳正中、趙期正、余彬誠、楊瀚濤、許育銓與林恒翠6人親自帶隊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刑事局偵八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鳳山分局、新興分局、三民第二分局、仁武分局、林園分局、苓雅分局會同高雄市衛生局、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單位,至高雄市鳳山、新興、三民、鹽埕、大社、林園、苓雅等區之診所、藥局共12處執行搜索及行政稽查,共扣得第三級管制藥品比普利注射劑(Buprenorphine7,000餘支、Temgesic注射液近500支、第四級管制藥品Diazepam(俗稱麻令,Valium1,700餘支及病患病歷、處方箋等資料。

檢察官同步搜索後,傳喚犯罪嫌疑人及證人共20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吳正中、余彬誠、楊瀚濤、許育銓與林恒翠5人漏夜訊問後,認不具醫師資格之富○診所黃姓負責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醫師法及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惟法院審理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裁定以新臺幣10萬元交保。另未具醫師資格之蕙○診所許姓負責人、富○診所胡姓護理師、陳姓醫師兼診所負責人、陳姓藥局負責人兼藥師等人,檢察官訊問後,認暫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知以1萬元至15萬元不等交保,其餘犯罪嫌疑人及證人則請回。

按第三級管制藥品比普利注射劑Temgesic注射液、解佳益舌下錠及俗稱麻令之第四級管制藥品Diazepam等均為具成癮性之藥品,如合於醫藥及科學上需用者為管制藥品,否則即屬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範疇。本案經調查後發現,富○診所黃姓負責人、蕙○診所許姓負責人均未具醫師資格,竟於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戒斷症狀之病患前往各該診所時,在未經醫生實際看診及評估病患身體症狀、精神狀態、對毒品成癮性及量身制訂戒毒計畫,且未開立管制藥品處方箋之情形下,即逕以每支針劑200元至4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比普利注射劑、Temgesic注射液、麻令等針劑予病患,再由各診所護理師直接為病患注射以解癮,2診所之掛名醫師再於事後於病歷上為不實之記載。

另查出,有部分診所疑似有醫生未進行療程及評估,且未開立管制藥品處方箋之情形,卻仍以每錠400元之價格販賣第三級管制藥品解佳益舌下錠予病患,同時於病歷上為不實記載之情事。

至部分診所及藥局,於本次搜索及行政稽查後,僅發現有少部分行政缺失,此部分吳檢察官亦已請高雄市衛生局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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