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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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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偵辦八大集團近13億元吸金案,21日搜索北中南18處所,羈押禁見主嫌2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2
  • 資料點閱次數:743

新 聞 稿(106.06.23.

發稿人:王啟明襄閱主任檢察官

雄檢偵辦八大集團近13億元吸金案

21日搜索北中南18處所  羈押禁見主嫌2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葛光輝、檢察官林志祐偵辦「八大集團」非法吸金案,於民國106621日,由檢察官林志祐、呂建興、董秀菁、劉慕珊、謝長夏、陳建州親自帶隊,指揮本署蒐證組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持搜索票分赴高雄、臺南、臺中、苗栗、桃園、新北、臺北等18處執行搜索,並持函調取相關資料,帶回涉案嫌疑人9人、證人5人,扣得嫌疑人座車5台(賓士2台、BMW2台、凌志1台),其中戴姓及黃姓主嫌訊後聲請法院羈押禁見,法院於22日中午裁准羈押禁見。

經檢察官林志祐、呂建興、董秀菁、劉慕珊、謝長夏、陳建州等6人漏夜訊問後,發現該集團以「瑪亞斯專案」、「八大森林樂園方案」、「通詮專案」及「磁磚專案」、「辰龍旺複合式餐飲加盟方案」、「那斯達克專案」等專案,招攬不特定社會大眾投資,方案內容有購買股票享年利率20%(1年)、50%(2年)、按月領本金1%顧問費、投資小木屋等,每月收取租金(紅利)1%、集團與美國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及合併為由,以每股5-8.8元不等價格認購美國上市公司股票,集團於期滿後以每股10元買回股票等,而以此方式非法吸金進新台幣13億元。檢察官訊問後認戴姓、黃姓被告均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投資業務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聲請法院羈押禁見獲准。另林姓等被告3人,檢察官分別諭令以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交保。

檢察官將持續指揮專案小組繼續清查涉案人、被害人及不法資金流向,釐清案情。本署呼籲民眾切勿輕信未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事業,該等不法集團對外均以高獲利、高報酬誘惑民眾投入資金,到頭來不僅血本無歸,招攬他人入會者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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