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本署就106年5月18日檢察官會議進行情形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420
新 聞 稿(106.5.19) 發稿人:王啟明襄閱主任檢察官 本署就106年5月18日檢察官會議進行情形說明如下: 因檢察官年度調動期程將近,本署為推選本署適合之主任檢察官入圍人選,認有制定相關推選制度之必要,乃經本署周章欽檢察長裁示訂於106年5月18日召開檢察官會議,集眾人之智以討論、決議相關提案。 為使檢察官能事先對於相關提案能有所瞭解,本署乃於同年5月9日通知全體檢察官如有提案,請於會前提供紙本及電子檔至襄閱主任檢察官辦公室,以供會議中討論。經本署高峯祈主任檢察官、姚崇略檢察官分別提出提案後,本署乃於同年月15日以電子郵件郵寄予全體(主任)檢察官,以供參考、討論,並以高主任提案為第一案、姚檢察官提案為第二案。 本署於同年月18日中午11時30分許召開檢察官會議,於討論提案前,先於會議中清點在場人數後,再進行討論、議決。因本署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在職員額103人,扣除留職停薪2人,法定過半數出席人數應為51人,於提案討論前清點人數有79人出席,9人以委託書委託其他檢察官出席。表決結果以贊成第一案59票,贊成第二案10票,通過第一案。 就某檢審委員於今日(5/19)在檢察官論壇張貼「建請法務部長儘速遷調周章欽檢察長之現職」乙文,其內容或有與事實有間,爰說明如下: 一、 就檢察長決定或調整權部分:第二案規定檢察長如對排序有意見,須於「檢察官會議」說明理由,但對調整範圍則無限制 ; 第一案則限制檢察長僅能在入圍人數+2之名次內為調整,且應提出說明,惟對於說明之場合、方式並未限制。 二、 就所謂「無記名投票」部分 : 於進入提案討論階段時,姚檢察官先發言提議要求會議表決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惟按,依會議規範第55條之規定:「表決之方式 表決應由主席就左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一)舉手表決。…(五)投票表決」、「前項第五款(投票表決),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5/18會中姚檢察官提議會議表決方式以無記名投票,主席有以舉手表決方式徵求在場檢察官意見後,多數贊成舉手表決,贊成無記名投票者為少數,主席再詢問提案人對此有無意見,提案人稱無意見。故主席於徵詢意見後裁示,會議表決方式以「舉手表決」方式,而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表決,應符合會議規範之精神。至於檢察官投票票選主任時之票選方式,雄檢二年來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今年依慣例當然係以無記名投票之方式無疑,然此部分並未於5/18會議中經提案、討論。 三、 就主席就姚檢察官向高主任提問乙節,係因當時提問內容係有關檢察長調整排序時,應否於「檢察官會議」中說明乙節,事涉兩案中有關檢察長應說明之場合、方式等事宜,故檢察長乃走下主席台表示自己之意見,並舉實例說明:在檢察官會議中說明特定檢察官之優劣容易對該檢察官造成難以磨滅之傷害等語。惟對議案表示意見屬於會議成員之權利,尚不能據此即認該提案即為檢察長之提案。 四、 以本署去年公開說明之推選方式及實際運作為例,係經二輪投票後,於第三階段規定係由檢察官綜合第一、二階段投票及檢察官辦案能力、對署貢獻度等情形,綜合評斷。而本署去年於完成前二輪投票後,檢察長指示第三階段完全授權予襄閱主任黃元冠、檢肅黑金組主任王啟明及檢審委員葛光輝討論、決定。經襄閱等三人討論後,乃依第一、二階段投票之票數總和及名次總合為標準,決定前五名入圍人選及第六順位之預備人選。 今年高主任的提案,大致上與去年方式相同,惟對去年制度部分修正:1、於第一、二階段投票結束後,先以第一階段票數與第二階段票數二倍之總合,決定排序。具體規定排序評斷方式,替代「綜合評斷」之抽象規定。2、檢察長行使調整權時,限於預計入圍人數加二之排序範圍內,始得調整,並須提出說明。例如預計入圍人數五人,某甲於第一、二階段均未進入前七名,即不得調整。3、由檢察官會議推舉監票人男、女性檢察官各一人,會同政風室、人事室開票,開票過程應全程錄影。開票過程與開票紀錄及選票均保存於政風室,候選人得至政風室查詢其得票數與名次。此提案經檢察官會議以59票贊成而通過。 五、 此次本署檢察官會議自召集之決定、提案之提出與討論,與表決之方式等事項,均依相關會議規範與部頒「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其會議程序事項與提案之決定,既係由檢察官以民主方式、程序行之。本署每一位檢察官對於相關提案都可以有喜好之立場,惟本署業已對兩個提案於程序上給予相同權利,以保障提案人爭取會議成員檢察官支持之機會,且於會議中氣氛和平,外傳所謂「恫嚇」乙語,純屬虛構,特此說明澄清,以免外界誤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