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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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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瓜茶添加工業用石灰案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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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李宛凌主任檢察官、莊玲如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辦高雄市仁武區某冬茶廠工廠違法添加工業用石灰乙案,業經偵查終結,檢察官認該商行實際負責人朱姓女子及登記負責人楊姓男子涉犯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食品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而販賣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經查,上開被告二人明知食品如有添加未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販賣;且食品如有添加食品添加物,應於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食品添加物名稱;亦明知工業用石灰未經向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許可文件,不得供為食品添加物使用;而食品添加物於食品製造過程中,亦應符合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被告二人竟與顏姓員工等4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販賣添加非法添加物食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3年3月起至105年10月26日被查獲止,由朱姓女子向不知情廠商,購入工業用石灰,其等再將生冬瓜片浸泡於添加上開工業用石灰之石灰水中,而後進行熬煮,使冬瓜片纖維化而久煮不爛,增加賣相並降低製作冬瓜糖磚、冬瓜條之成本;產品製作完成後,再以駕車運送或以物流方式配送上開冬瓜糖磚、冬瓜條等成品至如不知情下游廠商,使下游廠商,誤以為上開冬瓜糖磚、冬瓜條等成品,係以完全符合消費者期待之可供人食用之原料製造,致陷於錯誤而購買。合計期間內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4,864,640元。 本署檢察官係於105年10月26日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往高雄市仁武區某商行執行搜索及行政稽查,查獲上情,並行政封存原料「最高級特白灰」30包共300公斤、成品冬瓜糖磚總重約10528.5公斤、冬瓜條總重約145公斤、半成品合計710公斤。 經查驗本件添加於冬瓜糖磚、冬瓜條之食品添加物即「最高級特白灰」鈣含量83.5%,低於規格標準「95%以上」,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而循線查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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