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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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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園知情愛滋感染者之處遇Q&A」及「外籍勞工來台後得知感染愛滋之處遇Q&A」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886
一、依據法務部106年3月3日法綜決字第1060003752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6年3月2日衛授疾字第1060300320號函辦理。 二、旨揭兩項Q&A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和相關部會共同完成,並經委員會衛教小組委員協助審閱,並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宣導素材/愛滋病防治教材項下(短網址:https://goo.gl/2NU1CM),請自行連結及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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