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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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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聯手破獲不肖業者承租土地廠房任意堆置廢棄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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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

105.09.09

發稿人:王啟明襄閱主任檢察官

 

檢警聯手破獲不肖業者承租土地廠房任意堆置廢棄物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曾靖雅、檢察官林恒翠獲報高雄市大社區有土地遭人堆置大量廢棄物一事,於民國10597日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大隊及高雄市政府環保局等單位,至高雄市、臺南市、雲林縣等處同步執行搜索。經檢察官林恒翠、謝昀哲2人訊問後,認孔姓男子(58年次)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第4款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等之犯罪嫌疑重大,諭知以5萬元交保,惟覓保無著,檢察官乃向法院聲請羈押,經法院審理後,認無羈押之必要,將孔姓男子飭回。

本署獲報後,旋指派檢察官林恒翠指揮偵辦,經林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調閱監視器,採取以車追人方式比對,另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及高市府環保局聯合稽查後發現,孔姓男子對外以從事經營廢塑膠回收工作需場地作為資源回收分類場所為幌子,陸續在高雄市林園區、大寮區、大社區等處,與不知情之地主或廠房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承租空地、廠房共5處後,立即招攬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之非法清運業者,利用夜間,在其承租之土地、廠房,大量傾倒事業廢棄物或生活垃圾予以堆置。部分地主因接獲鄰人通知到場查看,方知悉孔姓男子在承租處所大量堆置廢棄物,惟孔姓男子未給付任何租金且避不出面,出租人不得已只好自行僱工清除廢棄物。初步估計,孔姓男子不法獲利至少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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