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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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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與高雄市調處、刑事局偵八隊共同查獲美國那斯達克上市公司「台灣生命集團」非法吸金案,主嫌2人羈押禁見、交保5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5
  • 資料點閱次數:617

稿(105.08.17

發稿人:黃元冠襄閱主

高雄地檢署與高雄市調處、刑事局偵八隊共同查獲

美國那斯達克上市公司「台灣生命集團」非法吸金案

主嫌2人羈押禁見、交保5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董秀菁、施昱廷與蔡杰承共同偵辦「台灣生命集團」非法吸金案,於民國105811日上午接獲通報主嫌張姓男子將於12日中午自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出境,主嫌林姓女子將於12日晚間入境,旋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家豪核發拘票,交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偵查佐拘提張男與林女;並於12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北部及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等調查處、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等調查站及刑事局偵八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第十小隊、苓雅及小港分局同步在高雄市、臺南市、屏東縣、新北市、臺中市、嘉義縣、雲林縣、苗栗縣等集團營運處所、犯罪嫌疑人住居所共24處執行搜索,並傳喚25人。

經檢察官董秀菁、施昱廷、蔡杰承、陳怡利、呂建興、張志杰、朱華君、鄧友婷、林恒翠、李明蓉等10人漏夜訊問後,認張姓男子(66年次)、林姓女子(63年次)涉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至被告邱姓男子(43年次)、張姓男子(47年次)、楊姓男子(54年次)、劉姓男子(47年次)與林姓男子(51年次)5人,檢察官訊問後分別諭知以10萬元至50萬元不等交保。

經查,張姓男子(66年次)係台灣生命集團董事長、林姓女子係該集團財務長,邱姓、張姓、楊姓男子分別係該集團旗下台灣生活事業執行副總、副董、行政主管,劉姓、林姓男子則係業務副總,渠等自101年起,對外銷售「一年期CB受益契約」、「三年期CB受益契約」,並保證獲利,每月可領固定利息,期滿可領回本金,以此方式向不特定民眾招攬投資;渠等另自1051月起對外銷售「滿溢服務專案」,並鼓吹曾投資上開「CB受益契約」之民眾於契約期滿時,續行投資「滿溢服務專案」。初步估計上開期間,張姓男子等人違法吸金金額高達新臺幣24303萬元。

張姓男子(66年次)另於1033月間起,籌組「鴻聚聯誼會」,對外宣稱「合會利率固定、不需競標、保證獲利」,以每25名會員(含會首)組成1合會(1車),每月為1期,每月繳交1萬元會款,並於每月10日或20日,以抽籤或會員自行協調方式決定得標者,最高每次投資可得年息400%之獲利,以鼓吹民眾掏錢投資。張姓男子為擴大吸金規模,復制訂獎勵制度,如成功招募1車合會及推薦新會員入會,均可獲取優厚獎勵金,以利誘會員積極招攬新會員。初步估計,上開期間至少有300餘人投資上開合會,吸金金額高達1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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