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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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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何謂「包攬賄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18
  • 資料點閱次數:1875

A:第三人想從中取得利益,而承包招攬替候選人賄選的事務,包攬的賄選包括搓圓仔湯及買票等,而所謂利益,包括金錢、財物及各種不正利益。包攬賄選是各項賄選處罰最重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也要處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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