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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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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保護管束期間因工作關係,需要前往外縣市居住,保護管束應如何繼續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9
  • 資料點閱次數:8627

受保護管束人應向本署聲請戶籍遷移,經觀護人簽註具體意見,轉請檢察官審核。

檢察官對受保護管束人之聲請為准駁時,速以書面通知聲請人。

受保護管束人經核准遷移戶籍至他管地檢署轄區者,於核准後15日內辦妥戶籍遷移手續後,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2份,1份持向原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檢署辦理函請遷入地區之地檢署繼續執行未了期間之保護管束。受保護管束人自收到報到命令後7日內,持另1份連同命令向遷入地區之該管地檢署辦理報到手續。遷入地區之該管地檢署於接獲囑託續執行函卷後,即製作執行指揮書,送分案室分案後,交觀護人接續執行該受保護管束人未完成之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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