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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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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繳納罰金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5
  • 資料點閱次數:3919

受刑人繳納罰金須知:

一、罰金之繳納: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二、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 科處罰金之受刑人無力一次完納者,得於判決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三、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 檢察官接受聲請後,得斟酌受刑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 四、准許分期繳納之通知: 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如以口頭通知,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五、分期繳納之代辦: 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六、辦公時間外罰金收取: 在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本署指定專人代收罰金,先發給臨時收據,於上班時間再換取正式繳納罰金收據。 七、分期繳納之撤銷: 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並依法全部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八、受刑人以匯票郵寄繳納罰金時,受款人名稱應填寫完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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